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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一)科学管理各项收入,努力降低成本费用,依法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三)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按照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维护基金会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六)完善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与审批权限、会计档案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和检查、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领导下的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事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基金会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本着合理合法、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根据本基金会运作权限,每年3月31日前由秘书处提出年度财务预算,报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下属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上报理事长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来源于发起人及其他单位的捐赠资金。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方以非现金资产(包括实物资产、股票、债权和无形资产等)捐赠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协议书等)则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则以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章 支出管理与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年度财务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费用和支出费用,财务人员对此进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本基金会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以下费用可以纳入公益活动支出:(1)为提供公益服务和实施公益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2)为管理公益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公益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业务活动成本包括公益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是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福利、劳务补助以及各类津贴费用等;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条 返聘的离退休、劳务派遣、兼职工作人员等与公益项目非直接相关的工资、奖金、社会福利、劳务补助,以及工作人员(含理事)的差旅费用、交通通讯津贴等应纳入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支出,在核定项目、数额范围内,按《基金会运作权限》批准后列支使用。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基金会所有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并建账登记,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基金会根据相关制度,按项目组织成本(费用)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账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六条 为接受捐赠而发生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在行政办公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财产使用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资产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未到2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2000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基金会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一)现金管理按照《基金会运作权限》及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用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开展的积极稳健的投资。基金会对外投资应按照《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开展。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应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每年3月31日前,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每年12月办公室组织会计人员、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对资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由注册会计师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按规定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定期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制订,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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