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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6-13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5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原则。基金会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包括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应在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其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信息形成之日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主动公开:

(一)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三)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所涉及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四) 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 公开募捐情况;

(六)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 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 知识产权情况;

(五)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六) 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七) 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八) 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可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信息的基础上,结合使用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报刊、广播、电视、移动互联传媒、网络媒体、博客微博、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基金会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有关职责及操作程序

 基金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基金会各项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时限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应报送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获得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报送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条 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为十年。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十一 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十二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