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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6-13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859

为加强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程序,确保基金会投资充分依法合规并达到保值、增值目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投资运作原则及范围

 

第一条 本基金会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础,积极稳健开展投资,实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包括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需对外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范围为:

(一)购买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

(二)购买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四)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不得进行以下投资: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投资机构职责及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理事会在投资业务上的职责如下:

(一) 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审批

(二) 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三) 确定投资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等事宜。

第六条 投资委员会为本基金会的投资策略咨询机构,投资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具备条件及资质的专业理事及外聘委员(或有),委员会委员、主席及副主席由理事会审议批准。投资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投资委员会作出决定,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投资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充分记录保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或电话会议进行讨论决议,相关会议纪要应存档备查。

第七条 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具体投资操作,严格执行投资委员会的政策及有权审批人的决策或决定,应以季度为单位向有权审批人、投资委员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投资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内执行有权审批人决策及投资委员会决定的具体情况;

(二)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及盈亏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比例及盈利和亏损情况;

(三)对下阶段投资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相关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重大投资标准及投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是指:

(一)单笔投资金额超过本基金会基金余额的25%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其他投资委员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重大投资需提交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并需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第十条 银行存款和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和资管产品的投资,按《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运作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中高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央票、国债、金融债、地方债、可转债(3A级)申购等产品的投资,每只产品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含1000万元),由秘书长+投资委员会主席审批;每只产品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长审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投资的,还应提交给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3A级的信用债的投资,由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长审批。3A级以下的债券投资不准入。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中高风险资产管理产品,应将投资方案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投资策略应经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操作由秘书长+投资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应经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少于基金余额的30%;权益类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70%。

第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如基金会投资组合发生亏损达到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比例上限,投资部应当及时进行止损。

第十七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理事会和投资委员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五)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五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到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相关人员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的,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违法违规开展投资活动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或失职渎职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制订,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