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6-13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587
第一条 为规范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基金会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由3名以上且为单数成员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人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并具备履行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监事会换届时,由上届监事会提名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基金会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制订,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人事与薪酬管理办法
下一篇: 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新闻人发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