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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人事与薪酬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6-13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16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队伍建设,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基金会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是指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承担基金会部分工作或临时性任务的基金会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 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设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五 专职工作人员的试用期满后,部门负责人(含)级以下人员由秘书长负责评价,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负责评价,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并根据《闽都陈嘉庚公益基金会运作权限》(下文涉及的相关审批权限,均参照该制度执行)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录用。

第六 合同签订

(一)合同的首次签订

1、除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外的专职工作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 3年;

2、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3年。

 

(二)合同的续签

合同到期时若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愿,合同可以续签。

1、专职工作人员续签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兼职工作人员续签的劳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2、除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外的专职工作人员与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连续签署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基金会应当依法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合同履行期间,基金会与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二)基金会与兼职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条款或者在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日上下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专职工作人员上下班原则上需要考勤,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考勤的,由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一)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专职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二)工作人员因出差、外出及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考勤的,原则上应事前提出申请;情况特殊不能提前申请的,需征得秘书长批准后,送交考勤负责人。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超过3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考勤负责人每月进行一次考勤情况汇总,每月10日前通报上月迟到、早退情况;

(五)旷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不到岗的计为旷工。当年度累计旷工三日及以上,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十条 公休日与法定节日有关安排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年休假

(一)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或工作满三个月享受年休假;

(二)专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含)年的,年休假每年5个工作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含)年的,年休假每年10个工作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每年15个工作日;

(三)年休假不包括年休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四)年休假期为带薪年休假;

(五)年休假须在两年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二条 病假 

(一)专职工作人员因患病需要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病假原则上应提前申请。请病假每次不得少于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二)病假2天或以上者,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及病历证明;

(三)申请病假超过10天者,除提供医院证明、病历证明,还需提供诊断报告;

(四)专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参照当地法律法规要求,报秘书长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事假

(一)专职工作人员应在当年度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参照当地法律法规要求,报秘书长审定后执行;

(二)专职工作人员因故无法上班者可申请事假,请假在半天以内(4小时以内),可临时向秘书长口头申请,经批准后视为事假;

(三)请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婚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丧假、/公伤假、探亲假等,具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工作人员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报秘书长审批。批准后,在考勤负责人处登记并提交请假单、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五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级按照宽带设计原理,根据职务类别分为高级管理层、执行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高级文员、文员、助理文员等六个级别,每个薪金类别分为8-15个等级,形成较为科学的宽带薪酬体系。

第十六条 各类薪金等级的适用对象如下:

(一)高级管理层: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执行管理层: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中层管理人员:部门主管、部门副主管

(四)高级文员:各级专业领域的骨干人员

(五)文员:各级专业领域的专业员工

(六)助理文员:基金会因业务和管理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人员

薪金等级原则上按照职务等级套定,因基金会管理需要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可套定上一级别的薪金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结构原则上包括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和社会福利。因基金会实际工作需要,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可设置特定岗位津贴。

(一)基本工资:是薪酬的基本组织部分,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目标实现情况及专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等综合资历确定。基本工资标准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奖励工资:是根据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专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奖励工资为0-12个月基本工资,具体按照本基金会有关奖励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社会福利:基金会为专职工作人员支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代扣代缴比例及要求按当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兼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补助

基金会可以向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发放劳务补助,兼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补助,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职责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十九 薪酬发放

1、基本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次月10日前,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制表,经秘书长签字后发放,如遇节假日可提前发放,计薪周期为上月月初至月末;

2、奖励工资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年度考核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完成核算及发放。入职不足半年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发放奖励工资,如其个人工作表现突出,可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酌情发放。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 基金会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季度和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部门主管(含)级以下人员的季度/年度考核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季度/年度考核由理事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员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季度/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思想品德、爱岗敬业精神;“能”主要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勤”主要考核工作主动性、工作纪律;“绩”主要考核工作量、工作质量及对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季度/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考核分数与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如下:

专职工作人员季度/年度考核分数

专职工作人员考核结果

90(含)-100(含)

优秀(A)

80(含)-90(不含)

优良(B)

70(含)-80(不含)

称职(C)

60(含)-70(不含)

合格(D)

60以下

关注(E)

第二十四 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考核结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提供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基金会所在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差异的,按当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颁布执行后,如法律法规出台新规定的,将另行通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人事与薪酬管理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 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制订,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